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氟氯烴管理辦法10

  1. 1.除前條規定外,輸入經蒙特婁議定書決議通過豁免用途之氟氯烴,供應廠商或使用廠商應於每年一月、七月底前檢具下列內容及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輸入豁免用途審: 一、申請書。 二、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設立之證明。 三、氟氯烴用途說明。 四、氟氯烴無法替代之原因說明。 五、需求量說明及佐證資料。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2. 2.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四月、十月底前核定前項申請廠商之豁免用途輸入核可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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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佐證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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氟氯烴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氟氯烴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除前條規定外,輸入經蒙特婁議定書決議通過豁免用途之氟氯烴,供應廠商或使用廠商應於每年一月、七月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