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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固定污染源裝設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監測設施者,其粒狀污染物仍應依第二級檢測頻率實施例行性定期檢測及申報。但建立粒狀污染物排放濃度與不透光率換算關係式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者,其粒狀污染物濃度得以其不透光率換算之粒狀污染物濃度值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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