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
第 3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公私場所
固定污染源未依檢測計畫
核定
應實施例行性定期檢測期間內或
第五條第二項
功能性定期檢測指定期限內完成檢測者,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應依本法規定處分,並命限期完成。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已依規定完成檢測,卻逾期未完成檢測結果申報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完成申報,屆期仍未申報者,應依本法規定處分。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