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
第 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各級
主管機關
依本法
第二十二條第二項
公告固定污染源應實施例行性定期檢測時,其檢測頻率分級,應依前條規定辦理。
前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固定污染源,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以較高之檢測頻率級數公告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