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廢棄物掩埋場沼氣發電獎勵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沼氣發電業者獎勵之申請,得遴聘相關政府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審查申請獎勵案件,並應於三十日內完成審查。 申請文件有欠缺或不合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前項補正期間不計入審查期間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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