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廢棄物掩埋場沼氣發電獎勵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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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提出獎勵申請並經審查通過者,獎勵標準額度採發電量每度新臺幣○.五元,並依下列規定計算核發獎勵金: 獎勵金額(元)=實際售電量(度)×獎勵標準(元/度)。 獎勵金額最高不得逾獎勵期間之營運操作費用,實際售電量係以其他燃料發電產生者,不計入獎勵計算。 獎勵金預算每年以新臺幣五千萬元為限,依沼氣發電業者申請順序審核撥款。但當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預算不敷支應時,即停止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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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