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請改善排放空氣污染物總量及濃度管理辦法 第 5 條
快速跳轉
- 1.公私場所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改善排放空氣污染物總量及濃度,應填具申請表,並檢具下列文件: 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核准營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二、空氣污染物總量及濃度排放改善計畫。
- 2.前項第二款所稱空氣污染物總量及濃度排放改善計畫,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計畫目標。 二、污染源廠場周界外二公里範圍內之環境座落圖說及廠場設施平面配置圖說。 三、改善排放空氣污染物排放總量及濃度之污染源資料,包含: (一)污染源範圍、名稱、位置及污染物排放抵換量分配原則。 (二)排放抵換前、後生產製程及流程圖說、產製期程。 (三)原(物)料與燃料之種類、成分及用量。 (四)產品種類及生產量。 (五)主要原(物)料輸送、貯存及堆置方式。 (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之種類、構造、效能、流程、使用狀況及其設計圖說。 (七)固定污染源申請前一年監(檢)測紀錄、操作紀錄及排放量資料。 (八)固定污染源排放管道口徑、高度及相對於廠場大門口之座標。 (九)排放抵換前、後空氣品質模式模擬結果。 (十)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之改善經費及進度。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公私場所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改善排放空氣污染物總量及濃度管理辦法第 5 條的釋義,根據空氣污染防制法及其相關規定,公私場所在申請改善排放空氣污染物總量及濃度時,應提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核准營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以及空氣污染物總量及濃度排放改善計畫,內容應包括計畫目標、污染源資料、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的使用狀況等相關資料。這些文件和資料需提交給主管機關進行審核,並遵守主管機關指定的其他相關事項。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工廠想要改善其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它需要向地方主管機關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和改善計畫,包括工廠周邊環境圖、排放污染物的資料、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的狀況等。這些文件和資料將有助於主管機關評估和核准工廠的改善計畫。
- 公私場所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請改善排放空氣污染物總量及濃度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