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按次處罰通知限期改善補正或申報執行準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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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未確實依改善計畫執行,經查驗屬實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八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立即終止公私場所改善期限,並從重處罰: 一、未依前條第三項規定,按月提報改善進度。 二、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未按主管機關核定之改善計畫進度執行,且落後進度達三十日以上。 三、未依主管機關核定之改善計畫內容執行。 四、延長改善期間,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嚴重影響附近地區空氣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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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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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查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八十二條第二項條文
- 公私場所名詞
- 非名詞
- 不可抗力名詞
- 核定名詞
-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82 條條文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按次處罰通知限期改善補正或申報執行準則 第 9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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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