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按次處罰通知限期改善補正或申報執行準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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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56 條第 2 項,違反該法規定之行為,經主管機關查驗後,再次通知限期改善或補正,如果應改善或補正之事項與前次通知書相同,主管機關應考量前次執行情形及再次違反的情況,來判定改善或補正的期限。 參考資料需引自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或執行準則,以及最高行政法院對於具有參考價值的裁判書或判決書,並且說明其所涉及的具體案例。
- 主管機關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審酌名詞
- 第二條第三項第四款條文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按次處罰通知限期改善補正或申報執行準則 第 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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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