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存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認可準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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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量認可文件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全廠(場)之污染物種類、據以認可之年度及其污染物排放量。 二、個別固定污染源之污染物種類、據以認可之年度及其污染物排放量。 三、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記載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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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污染物排放量認可文件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全廠(場)之污染物種類、據以認可之年度及其污染物排放量。 二、個別固定污染源之污染物種類、據以認可之年度及其污染物排放量。 三、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記載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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