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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存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認可準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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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申請污染物排放量認可文件或資料有虛偽記載者,地方主管機關撤銷原認可文件,並得逕行認可污染物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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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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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私場所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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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存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認可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既存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認可準則第 7 條規定:「公私場所申請污染物排放量認可文件或資料有虛偽記載者,地方主管機關應撤銷原認可文件,並得逕行認可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既存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認可準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