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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既存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認可準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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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第一項之既存固定污染源得準用本準則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認可其污染物排放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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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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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存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認可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既存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認可準則第 8 條規定:「非屬第二條第一項之既存固定污染源得準用本準則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認可其污染物排放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既存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認可準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