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動污染源燃料販賣進口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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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者或進口者販賣之燃料不符燃料標準者,除依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處罰外,應將該批燃料來源、流向、庫存品及其改善方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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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移動污染源燃料販賣進口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製造者或進口者販賣的燃料如果不符合燃料標準,除了依照法律第73條第1項第1款的處罰外,還應該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告該批燃料的來源、流向、庫存品以及改善方式。舉例來說,假如某製造商所生產的燃料未符合標準,需要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告該燃料的相關資訊以及改善方式。
- 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7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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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