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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申報管理辦法 第 2 條

公私場所應申報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其空氣污染物種類如下: 一、粒狀污染物。 二、硫氧化物。 三、氮氧化物。 四、揮發性有機物。 五、甲苯、二甲苯、苯、乙苯、苯乙烯、二氯甲烷、1,1-二氯乙烷、1,2-二氯乙烷、三氯甲烷(氯仿)、1,1,1-三氯乙烷、四氯化碳、三氯乙烯、四氯乙烯。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空氣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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