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申報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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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申報管理辦法第 3 條的釋義如下: 根據法規,公私場所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格式,以網路傳輸方法,按季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底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全廠(場)之固定污染源前一季空氣污染物排放量。這表示公私場所需要定期向主管機關申報固定污染源排放的空氣污染物量。例如,如果一家工廠在某個季度排放了大量的二氧化碳,則該工廠需要向主管機關申報這一季的空氣污染物排放量。 而對於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的定義,包括了固定污染源正常運作排放空氣污染物以及三種特殊情形導致的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例如設備故障、維護不當或人為疏失所導致的大量排放,或者是非人為原因引起的災害導致大量空氣污染物排放。這些情形都需要經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後方能納入申報。 以上解釋參考了《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 條及最新修正的「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以及實際案例。
- 公私場所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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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