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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申報管理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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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私場所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格式,以網路傳輸方法,按季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底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全廠(場)之固定污染源前一季空氣污染物排放量。
  2. 2.前項所稱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指固定污染源正常運作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其具有下列情形致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 一、設計不良或操作不當導致設備故障。 二、維護不當或人為疏失。 三、屬前兩款所引起災害導致大量空氣污染物排放或其他情形,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申報管理辦法第 3 條的釋義如下: 根據法規,公私場所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格式,以網路傳輸方法,按季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底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全廠(場)之固定污染源前一季空氣污染物排放量。這表示公私場所需要定期向主管機關申報固定污染源排放的空氣污染物量。例如,如果一家工廠在某個季度排放了大量的二氧化碳,則該工廠需要向主管機關申報這一季的空氣污染物排放量。 而對於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的定義,包括了固定污染源正常運作排放空氣污染物以及三種特殊情形導致的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例如設備故障、維護不當或人為疏失所導致的大量排放,或者是非人為原因引起的災害導致大量空氣污染物排放。這些情形都需要經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後方能納入申報。 以上解釋參考了《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 條及最新修正的「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以及實際案例。

  • 公私場所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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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申報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申報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公私場所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格式,以網路傳輸方法,按季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底前向直轄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申報管理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