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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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私場所監測設施每次量測之原始數據及其校正數據與依附錄十一量測頻率及紀錄值計算所得之數據紀錄值,應作成紀錄,並以關聯式資料庫方式保存六年備查。
- 2.前項監測設施可監測其量測項目之個別物種者,應留存所有個別物種之原始數據紀錄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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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最新版本的《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19條來看,該條規定了公私場所監測設施每次量測的原始數據及校正數據需記錄,並以關聯式資料庫方式保存六年備查。根據環境保護署提供的資料,例如在一個空氣監測站進行汙染物的連續自動監測時,每次測量所產生的數據都需要被記錄下來,並且保存至關聯式資料庫中,以供日後查詢或核對的需要。這樣的規定可以確保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也便於監管機關進行監督和管理。
- 公私場所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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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