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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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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前條之紀錄,公私場所應於每月十五日前,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前一月份之紀錄。但其監測設施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連線傳送監測數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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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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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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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