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前條之紀錄,公私場所應於每月十五日前,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前一月份之紀錄。但其監測設施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連線傳送監測數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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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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