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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第 21 條

  1. 公私場所監測設施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連線者,其監測數據應由傳輸模組以網路或電信線路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傳輸。
  2. 前項傳輸模組之功能規格應符合附錄十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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