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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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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監測設施進行設置、汰換及量測位置變更時之安裝規範,以及安裝後之性能規格及監測設施確認程序,應符合附錄一至附錄十規定。
  2. 2.前項監測設施於設置或數據採擷及處理系統汰換時,應進行數據採擷及處理系統封存作業,於確認程序期間,其監測數據之計算處理與數據狀態判定規範應符合附錄十一規定。
  3. 3.公私場所應於執行粒狀污染物重量濃度監測設施之關係式測試前五日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報測試規劃。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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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業名詞
  • 期間名詞
  • 公私場所名詞
  • 係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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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監測設施進行設置、汰換及量測位置變更時之安裝規範,以及安裝後之性能規格及監測設施確認程序,應符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