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排放管道監測設施之種類及量測項目如下: 一、粒狀污染物監測設施,其量測項目如下: (一)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 (二)粒狀污染物重量濃度。 二、氣狀污染物監測設施,其量測項目如下: (一)二氧化硫。 (二)氮氧化物,包括一氧化氮及二氧化氮。 (三)一氧化碳。 (四)總還原硫,包括硫化氫、甲基硫醇、硫化甲基及二硫化甲基。 (五)氯化氫。 (六)揮發性有機物。 三、稀釋氣體監測設施,其量測項目為氧氣。 四、排放流率監測設施,其量測項目為排放流率及溫度。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種類及項目。
- 廢氣燃燒塔監測設施之種類及量測項目如下: 一、氣狀污染物監測設施,其量測項目如下: (一)揮發性有機物,包括各碳數非甲烷碳氫化合物及高反應性揮發性有機物質。 (二)總還原硫,包括硫化氫、甲基硫醇、硫化甲基及二硫化甲基。 二、排放流率監測設施,其量測項目為排放流率及溫度。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種類及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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