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購或改裝油氣雙燃料車補助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修正發布前,國內改裝廠已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油氣雙燃料車,應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一日前,取得該車型之油氣雙燃料車車型排氣認證合格證明;未取得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該車型油氣雙燃料車之補助資格。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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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修正發布前,國內改裝廠已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油氣雙燃料車,應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一日前,取得該車型之油氣雙燃料車車型排氣認證合格證明;未取得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該車型油氣雙燃料車之補助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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