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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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辦法第 16 條,地方主管機關在追繳公私場所的減免額度時,必須依照已使用的減免額度,自減免的次日起至查核日止,按照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的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要求公私場所限期繳納。 這項法規要求地方主管機關在追繳減免額度時,必須按照該法條的規定計算利息,並限期要求公私場所繳納。根據裁判要旨中的相關案例,這項法條可能會在地方主管機關追繳減免額度時被使用,進行利息的計算和限期繳納的要求。
- 主管機關名詞
- 追繳名詞
- 公私場所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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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