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私場所因合併、分割或收購,而將申請減免之設備轉移給受讓公司、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分割後既存或新設公司或收購公司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一個月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申報。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