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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第 1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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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
堆置之物質處理後不易散布粒狀物於空氣,並報經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同意者,不受
第四條及第十一條
規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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