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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機車電池交換系統補助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補助對象,為依法設立登記,具有電動機車電池交換營運技術能力且經營電池交換系統之法人或團體(以下簡稱電池交換系統營運商);其電池交換主系統營運商補助對象以二個為限,以維護電動機車使用者交換電池之最大方便性與成本效益,且電池交換主系統營運商所設置之交換站應達三十站以上,總服務量能達五千輛電動機車以上。但電池交換子系統營運商之補助對象數及站數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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