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電動機車電池交換系統補助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補助對象,為依法設立登記,具有電動機車電池交換營運技術能力且經營電池交換系統之法人或團體(以下簡稱電池交換系統營運商);其電池交換主系統營運商補助對象以二個為限,以維護電動機車使用者交換電池之最大方便性與成本效益,且電池交換主系統營運商所設置之交換站應達三十站以上,總服務量能達五千輛電動機車以上。但電池交換子系統營運商之補助對象數及站數不在此限。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電動機車電池交換系統補助辦法 第3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