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機車電池交換系統補助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補助期間自發布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電池交換主系統營運商申請補助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但因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預算不足時,得停止補助。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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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補助期間自發布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電池交換主系統營運商申請補助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但因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預算不足時,得停止補助。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