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機車電池交換系統補助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依本辦法提出補助申請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必要設備設置成本審查核定補助金額,每交換站最高以補助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為限,最高補助三十個站。
- 中央主管機關得補助依本辦法提出補助申請之電池交換系統營運商研發供會員電動機車使用之電池組並聯晶片設備成本及測試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定補助金額,每個電池交換系統營運商補助款,不得超過設備成本百分之五十且最高以新臺幣三百萬元為限,測試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撥付測試單位。
- 中央主管機關得補助依本辦法提出補助申請之電池交換系統營運商針對已通過經濟部電動機車性能及安全測試之車型,進行並聯車型性能及安全測試之測試費用,每個車型限補助一次測試費用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撥付測試單位。
- 中央主管機關得補助依本辦法提出補助申請之電池交換系統營運商依其所定電動機車電池交換系統安全及設置規範測試項目之測試費用,每個測試項目限補助一次測試費用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撥付測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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