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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機車電池交換系統補助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補助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十五份,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函。 二、登記證明文件。 三、交換站設置地點清單。 四、交換機台之詳細規格、功能及成本分析。 五、交換機台所使用電池組之詳細規格。 六、交換站服務項目及規範(應包含提供服務內容、系統使用規範、使用者義務、規範與禁止行為、交換費用計費與收費方式與調整原則、系統無法提供服務之因應措施、意外防止及保險等)。 七、預計設站進度及查點。 八、後續交換站擴充計畫及財務分析。 九、開放加盟營運之相關規劃及承諾。 十、應公開之合作協定範本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必要檢附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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