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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排放量申報管理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溫室氣體排放源(以下簡稱排放源):指直接或間接排放溫室氣體至大氣中之設施、單元或程序。 二、溫暖化潛勢:指以單一二氧化碳質量單位產生之輻射衝擊為基準,在一段期間內單一溫室氣體質量單位所產生之輻射衝擊相對於二氧化碳之當量倍數。 三、溫室氣體排放量(以下簡稱排放量):指自排放源排出之各種溫室氣體量乘以各物質溫暖化潛勢加總所得之合計量,以公噸二氧化碳當量(公噸 CO2e) 表示,並四捨五入至小數點第三位。 四、申報:指彙整、計算及分析主要原(物)料、燃料使用量、產品產量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操作量之作業。 五、盤查:指彙整、計算及分析排放量之作業。 六、登錄:指將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合格溫室氣體查驗機構完成查證之排放量,登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平台之作業。 七、查證:指溫室氣體排放源之排放量或減量數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合格溫室氣體查驗機構依系統化、文件化及獨立性等評估方式,進行書面及現場稽之作業。 八、排放係數:指將每單位原(物)料、燃料使用量、產品產量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操作量所排放之溫室氣體排放量。 九、排放係數法:指利用原(物)料、燃料之使用量或產品產量等數值乘上特定之排放係數,計算排放量之方法。 十、質量平衡法:指利用製程或化學反應式中物種質量與能量之進出、產生、消耗及轉換之平衡,計算排放量之方法。 十一、直接監測法:指以連續排放監測或定期採樣方式,測定出溫室氣體排氣濃度,並根據排氣濃度與流量計算排放量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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