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室氣體排放量申報管理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私場所應申報溫室氣體排放量,其種類如下: 一、二氧化碳。 二、甲烷。 三、氧化亞氮。 四、氫氟碳化物。但不包含已納入蒙特婁議定書規範之氫氟碳化物。 五、六氟化硫。 六、全氟化碳。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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