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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排放量申報管理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私場所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格式,以網路方式傳輸至指定平台,完成溫室氣體相關操作量之申報、盤查及查證作業,其頻率及期限如下: 一、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十月月底前完成前一季溫室氣體相關操作量之上傳。 二、每年一月底前完成前一年度溫室氣體相關操作量之申報。 三、每年八月底前,完成前一年度全廠(場)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證作業,並上傳盤查清冊及報告書、查證聲明書及查證總結報告書。 未符合前項規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公私場所限期補正,其補正總日數不得超過六十日,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報。 依第一項規定連線上傳、申報或登錄,因相關軟硬體設施發生故障無法即時修護,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並作成紀錄,且於修護完成一日內補行連線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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