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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排放量申報管理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私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終止申報排放量: 一、年排放量連續五年小於二.五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者。 二、年排放量連續三年小於一.五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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