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二輪車改裝使用共通電池補助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補助對象及資格如下: 一、電動機車及電動自行車國內製造廠或國外原廠代理商,並以曾取得交通部核發車輛型式審驗合格證明或經濟部電動機車補助資格者為優先。 二、電池交換系統營運商,並以已獲得中央主管機關補助設置電池交換系統者為優先。 每家電動自行車國內製造廠或國外原廠代理商以補助一個車型改裝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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