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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二輪車改裝使用共通電池補助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電動自行車及電動機車補助款分二期撥款,第一期款為完成改裝及送交通部或經濟部指定機構進行測試,由受補助者檢送領據、改裝成果報告及送測證明,撥付改裝費用補助金額;第二期款為電動機車完成經濟部電動機車性能及安全測試規範取得測試報告,電動自行車已取得交通部發車輛型式審驗合格證明,由受補助者檢送領據、測試報告或合格證明影本、測試機構之報價單、發票或收據,撥付檢測費用補助金額。 電池交換站補助款分二期撥款,第一期款為中央主管機關依必要改裝成本審查核定補助金額,由受補助者檢送領據,撥付百分之五十補助金額;第二期款為已申請補助之所有電池交換站完成改裝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由受補助者檢送領據,撥付百分之五十補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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