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廢棄物掩埋場降低溫室氣體排放獎勵辦法 第 5 條
快速跳轉
- 1.依第三條提出獎勵申請並經審查通過者,獎勵標準額度採發電量每度新臺幣零點五元,並依下列規定計算核發獎勵金: 獎勵金(元)=實際售電量(度)× 獎勵標準額度(元/度)。
- 2.獎勵金最高不得逾獎勵期間之營運操作費用;實際售電量係以其他燃料發電產生者,不予計入。
- 3.獎勵金預算每年以新臺幣二千萬元為限,依沼氣發電業者申請順序審核撥款。但當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預算不敷支應時,即停止獎勵。
深度解讀
很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第三條條文
- 核名詞
- 一般廢棄物掩埋場降低溫室氣體排放獎勵辦法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一般廢棄物掩埋場降低溫室氣體排放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