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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廢棄物掩埋場降低溫室氣體排放獎勵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三條提出獎勵申請並經審查通過者,獎勵標準額度採發電量每度新臺幣零點五元,並依下列規定計算發獎勵金: 獎勵金(元)=實際售電量(度)× 獎勵標準額度(元/度)。
  2. 獎勵金最高不得逾獎勵期間之營運操作費用;實際售電量係以其他燃料發電產生者,不予計入。
  3. 獎勵金預算每年以新臺幣二千萬元為限,依沼氣發電業者申請順序審核撥款。但當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預算不敷支應時,即停止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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