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廢棄物掩埋場降低溫室氣體排放獎勵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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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施行前,依一般廢棄物掩埋場沼氣發電獎勵辦法取得中央主管機關獎勵資格者,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第四季抽取掩埋場所產生之沼氣發電,應依第三條規定,於一百零五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檢具相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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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一般廢棄物掩埋場沼氣發電獎勵辦法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三條條文
- 一般廢棄物掩埋場降低溫室氣體排放獎勵辦法 第 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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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