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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減量方法認可申請,規定如下: 一、申請表應記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單位。 (二)申請單位負責人。 (三)申請單位聯絡方式。 (四)減量方法草案名稱。 (五)減量方法草案範疇類別。 (六)如參考既有之減量方法,其名稱。 二、查驗機構評估結果。 三、減量方法草案應用範例內容。
  2. 中央主管機關確認申請資料完整性後,應將減量方法草案公告於指定資訊平台十五日以上,進行公眾意見蒐集後,始得進入實質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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