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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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者提交文件變更時,應檢具下列資料,上傳至指定資訊平台,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 一、基本資料變更:應於額度申請時,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二、計入期變更:應於欲變更之計入期起始日二個月前檢具說明文件及經查驗機構確認之抵換專案計畫書。但變更期間未逾二年者,僅需檢具說明文件。 三、計畫書內容變更:因不可抗力之因素致窒礙難行之情事,應檢具說明文件及經查驗機構確認之抵換專案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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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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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經查名詞
- 不可抗力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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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