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首次申請抵換專案或依相關法規執行溫室氣體減量承諾抵換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格式並檢具下列資料,上傳至指定資訊平台,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開立排放源帳戶: 一、申請表。 二、負責人及指定帳戶操作人員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指定電子憑證種類。 四、切結書。 五、使用約定書。 六、依相關法規執行溫室氣體減量承諾抵換之證明文件影本。 七、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業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 每一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及行政機關,僅得開立一個帳戶。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