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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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中央主管機關必須在收到前條排放源帳戶開立申請後十四日內進行書面審查,審查通過的話就要按照指定的帳號編碼方式來開立帳戶;如果審查發現不符合規定或有欠缺的地方,就必須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如果屆期未補正或無法補正,就會被駁回申請。補正的日數不會計入審查期間,而且補正的總日數不得超過十四日。 參考資料來自「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溫室氣體減量及抵換管理專區」,指出申請者在提出溫室氣體抵換專案時,需符合一定的標準和程序,並且有專門的申請流程和格式。如果申請不符合規定或格式,就會被要求補正,且補正期限不得超過十四日。
- 主管機關名詞
- 駁回名詞
- 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 第 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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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