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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計畫型抵換專案申請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格式並檢具下列資料,上傳至指定資訊平台,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註冊: 一、申請書。 二、查驗機構出具之計畫型抵換專案確證總結報告。 三、經確證之計畫型抵換專案計畫書,其內容如下: (一)減量方法應用說明。 (二)基線計算方法。 (三)外加性分析。 (四)減量或移除量計算說明。 (五)監測方法。 (六)專案活動期程。 (七)環境衝擊分析。 (八)公眾意見。 四、未向其他國內外機關(構)重複申請減量額度文件。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文件。
  2.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前項計畫型抵換專案計畫書之外加性分析得僅分析法規外加性: 一、再生能源類型總裝置容量小於或等於五千瓩。 二、節能型專案每年總節電量小於或等於二千萬度。 三、溫室氣體每年排放量總減量小於或等於二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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