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前條盤查報告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基本資料: (一)事業名稱及地址。 (二)事業負責人姓名。 二、廠(場)排放源平面配置圖說。 三、製程流程圖說、產製期程及產品產量。 四、排放源之單元名稱或程序及其排放之溫室氣體種類。 五、與排放量有關之原(物)料、燃料之種類、成分、碳含量、低位熱值及用量。 六、事業執行減量措施及說明。 七、與前一年度相較,排放源增設、拆除或停止使用之情形。 八、年排放量計算採用之方法、排放量參數選用、數據來源、檢測方法及檢測日期。 九、個別固定與移動燃燒排放源、製程排放源及逸散排放源之直接排放、外購電力或蒸汽之能源間接排放等之排放量資料。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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