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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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前條盤查報告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基本資料: (一)事業名稱及地址。 (二)事業負責人姓名。 二、廠(場)排放源平面配置圖說。 三、製程流程圖說、產製期程及產品產量。 四、排放源之單元名稱或程序及其排放之溫室氣體種類。 五、與排放量有關之原(物)料、燃料之種類、成分、碳含量、低位熱值及用量。 六、事業執行減量措施及說明。 七、與前一年度相較,排放源增設、拆除或停止使用之情形。 八、年排放量計算採用之方法、排放量參數選用、數據來源、檢測方法及檢測日期。 九、個別固定與移動燃燒排放源、製程排放源及逸散排放源之直接排放、外購電力或蒸汽之能源間接排放等之排放量資料。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 2.屬事業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且非屬製造業者,其盤查報告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前項第一款、第五款至第十款。 二、旅館業及醫院以外之事業,應列出其分公司、分店、分處、直營與特約或加盟門市、分校、分部、分站之地址(或地號)及電號。 三、排放源之設備名稱與數量及其排放之溫室氣體種類。 四、事業與其他事業共用同一電表,應列出事業間電力分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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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法規《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第7條,盤查報告書應包括多項事項,其中包括對事業名稱及地址、事業負責人姓名、廠(場)排放源平面配置圖說、製程流程圖說、產製期程及產品產量、排放源之單元名稱或程序及其排放之溫室氣體種類等內容進行記載。此外,也應對排放量計算採用的方法、排放量參數選用、數據來源、檢測方法及檢測日期等進行詳細說明。整體而言,盤查報告書的內容應涵蓋對排放量相關資訊及測量方法的清楚描述。 舉例來說,根據法源資訊整理的判決書內容,對於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方式、計算方式和繳費流程有著相當詳盡的規定。在這個範例中,可以根據法條第8項的內容來進行相關資訊的記載,包括排放量參數、數據來源和檢測方法等。 參考資料來源:環保署空氣污染防制法的相關資料。
- 業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非名詞
- 分公司名詞
- 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 第 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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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