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 第 6 條
快速跳轉
事業依第三條至前條規定辦理排放量盤查,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格式,將前一年度之溫室氣體排放量清冊(以下簡稱排放量清冊)及溫室氣體盤查報告書(以下簡稱盤查報告書),以網路傳輸方式,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溫室氣體排放量資訊平台(以下簡稱資訊平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第6條,事業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格式,將前一年度的溫室氣體排放量清冊及盤查報告書,以網路傳輸方式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事業溫室氣體排放量資訊平台。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可以包括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本文,以及相關的法規相關公告或指引文件。例如,可以引用最新的溫室氣體排放盤查管理辦法公告中的例子,說明事業應如何依指定格式登錄排放量清冊及盤查報告書。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