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事業依第三條至前條規定辦理排放量盤查,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格式,將前一年度之溫室氣體排放量清冊(以下簡稱排放量清冊)及溫室氣體盤查報告書(以下簡稱盤查報告書),以網路傳輸方式,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溫室氣體排放量資訊平台(以下簡稱資訊平台)。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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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依第三條至前條規定辦理排放量盤查,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格式,將前一年度之溫室氣體排放量清冊(以下簡稱排放量清冊)及溫室氣體盤查報告書(以下簡稱盤查報告書),以網路傳輸方式,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溫室氣體排放量資訊平台(以下簡稱資訊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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