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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遷因應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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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依本法
第十三條第一項
規定進行排放量調查及統計成果,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提送中央
主管機關
進行全國排放量統計。
前項排放量調查及統計成果,應包括前二年之溫室氣體排放量或碳匯量,及其活動數據或排放
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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