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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遷因應法施行細則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編撰溫室氣體國家報告(以下簡稱國家報告),應每三年編撰一次,於每三年之第三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開之。
  2. 前項國家報告之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一、國情及環境基本資料。 二、溫室氣體排放、吸收統計及趨勢分析。 三、我國溫室氣體減量之政策及措施。 四、溫室氣體排放預測。 五、氣候變遷衝擊影響及調對策。 六、氣候變遷及系統觀測研究。 七、技術研發、需求及移轉。 八、國際合作及交流。 九、教育、培訓及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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