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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遷因應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修溫室氣體減量執行方案(以下簡稱減量執行方案),應於部門行動方案核定後八個月內,送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並公開之,且每五年至少檢討一次。
  2. 前項減量執行方案之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一、現況分析。 二、方案目標。 三、推動期程。 四、推動策略,包括主、協辦機關及經費編列。 五、預期效益。 六、管考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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