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碳產品獎勵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受獎勵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或撤銷其獎勵資格,並追繳其獎勵金: 一、受獎勵產品在碳標籤或減碳標籤有效期限內,發現該產品碳足跡有增加逾百分之三。 二、依第四條提出之申請文件虛偽不實。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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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獎勵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或撤銷其獎勵資格,並追繳其獎勵金: 一、受獎勵產品在碳標籤或減碳標籤有效期限內,發現該產品碳足跡有增加逾百分之三。 二、依第四條提出之申請文件虛偽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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