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資優惠高壓場景的精準對話美國法庭詰辯學院 NITA 教官的溝通實戰心理學把最高壓房間裡的詰問與提問邏輯,變成你日常對話的工具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低碳產品獎勵辦法 第 4 條

快速跳轉

事業申請低碳產品獎勵,於取得碳標籤、減碳標籤或展期碳標籤使用權一年內,得檢具下列文件,於每年七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以網際網路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獎勵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一、報名表。 二、減碳方式、減碳量及減碳比例之證明文件。 三、碳標籤或減碳標籤證書影本。 四、屬前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情形者,應檢具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類原則文件。 五、申請日前一年內無第二條所列情形之切結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深度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本條有 6 條相關條文與名詞連結。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回 低碳產品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低碳產品獎勵辦法第 4 條規定:「事業申請低碳產品獎勵,於取得碳標籤、減碳標籤或展期碳標籤使用權一年內,得檢具下列文件,於每年七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低碳產品獎勵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