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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產品獎勵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事業提出獎勵之申請,應於七個工作日內完成書面資格審查。
  2. 申請文件不合於前條規定或內容有欠缺,其能補正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不能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3. 事業補正日數不計入書面資格審查期間,且補正總日數不得超過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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