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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產品獎勵辦法
第 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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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
主管機關
受理事業提出獎勵之申請,應於七個工作日內完成書面資格審查。
申請文件不合於前條規定或內容有欠缺,其能補正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不能補正者,
駁回
其申請。
事業補正日數不計入書面資格審查期間,且補正總日數不得超過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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