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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產品獎勵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前條評審作業,應邀集相關機關(構)、專家及學者組成評審小組。
  2. 評審小組置委員五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委員互選;專家及學者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委員為無給職。
  3. 評審小組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全體委員及表決人數;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代理。
  4. 評審小組辦理審查作業時,得邀請申請事業說明其具體減碳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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